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业务员兰某在保险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承诺赔偿退保损失、曲解投保及退保规则等行为,该行为导致二原告对于退保及以退保后款项购买新保险产品是否存在风险、后果等产生了错误认知。兰某作为保险公司业务员,其宣传、推介保险产品的行为应为职务行为,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由该保险公司承担。
同时,法院认为,二原告对于通过正常流程退保会产生损失有相应认知的情况下,并未选择规避损失,而是轻信了业务员的违规承诺,故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二原告退保产生差额损失的70%。对于后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因保险公司确存在保险合同送达不及时、未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等问题,故应依法分别判令解除及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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